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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孙**、顾*红诉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柳**、孙**、顾*红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审理中,三原告以被告已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为由,于同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孙**、顾*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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