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应伟诉被告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伟以被告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依法妥善处理其工龄计算问题、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同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应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