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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与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单*强诉被告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浙江万**术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经原告、被告、第三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强于同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单**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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