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限公司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毕德群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