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诉被告靖江市u0026times;u0026times;人联合会为u0026times;u0026times;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许*明以行政争议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