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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靖江**联合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诉被告靖江市u0026times;u0026times;人联合会为u0026times;u0026times;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许*明以行政争议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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