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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泰兴市济川街道大生村张*、张**与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济川街道大生村张*、张**诉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泰兴市济川街道大生村张*、张**于2015年10月29日以政府已启动确认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兴市济川街道大生村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兴市济川街道大生村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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