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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江苏**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黄*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江苏**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黄*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江苏**团有限公司以已经与原审第三人黄*达成和解,本案所涉争议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江苏**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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