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江苏**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黄*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江苏**团有限公司以已经与原审第三人黄*达成和解,本案所涉争议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江苏**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