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兴化市世昌精制米厂与被上诉人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冯**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上诉人兴化市世昌精制米厂于2015年9月11日以已与第三人冯**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兴化市世昌精制米厂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兴化市世昌精制米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