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案件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不服被告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后,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第三人兴化市**纱摄影店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