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