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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英诉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英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审理中,原告肖*英自愿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肖*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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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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