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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联盟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朱XX以泰州市监察局为被告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在2002年4月13日至4月28日期间被靖**察局、靖江市公安局、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非法关押审查16天。此后,起诉人曾为此提起行政确认之诉,同时依据行政监察法向被起诉人提出申诉,但被起诉人未予作为。2008年江苏**民法院以(2008)苏行审监字第015号,驳回起诉人的再审申请。2014年10月、11月起诉人又以行政申请的形式向被起诉人提出不服“立案免处”的口头答复,要求被起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书面对起诉人作出关押审查的结论。但被起诉人不予作为,现要求被起诉人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监察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依法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起诉人未能提供靖江市监察局对其作出的行政监察决定及在法定期限内向被起诉人书面申请复核的相关证据,经本院释明后仍未能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朱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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