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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杭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杭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行初字第1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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