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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杭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强不服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萧山人社局”)劳动行政确认行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田学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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