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张**(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行政确认法定职责,于2015年5月14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浙江**限公司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