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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溧**限公司与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溧**限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上诉人江苏溧**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以其已与原审第三人张**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苏溧**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溧**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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