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明光市国土资源局、明光**理局土地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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