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灵璧**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灵**(2013)34号《关于高楼镇高楼村王**与邱一贵土地经营权纠纷的调查及处理意见》。本院依法受理了本案,由审判员马**、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张**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作出灵**(2015)34号《关于撤销〈关于高楼镇高楼村王**与邱一贵土地经营权纠纷的调查及处理意见〉的决定》,原告王**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