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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王**等与望江县公安局行政登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等诉被告望江县公安局、第三人望江县青草湖农业示范场公安户籍管理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王**、朱**、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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