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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界首**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界首市市容管理局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以与被告界首市市容管理局案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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