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界首市市容管理局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以与被告界首市市容管理局案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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