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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山东京**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山东京**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宜行终字第000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山**公司与一审第三人汪**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再审申请人山**公司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山**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山东京**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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