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山东京**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宜行终字第000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山**公司与一审第三人汪**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再审申请人山**公司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山**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山东京**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