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诉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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