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顾**诉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伍**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邵**等与无为县**民委员会、无为县严桥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鞍山**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邢玫瑰与马鞍山**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鞍山**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狮子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和县善厚镇陶店龙潭木业加工厂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与濉溪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怀宁**术学校与怀宁县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怀宁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山东京**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