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因需要先申请复议,宋**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濉溪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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