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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濉溪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因需要先申请复议,宋**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濉溪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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