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伍**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维诉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伍*维提供的地址及通讯方式均无法联系到原告,法院以专递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的邮件也被退回。依据《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u0026amp;amp;rdquo;。故,可视为本案原告伍*维已收到传票。原告伍*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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