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怀宁**术学校与怀宁县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怀宁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术学校诉被告怀宁县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被告怀宁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操凤英、李**、李**、李**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怀宁**术学校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技术学校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宁**术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技术学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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