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术学校诉被告怀宁县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被告怀宁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操凤英、李**、李**、李**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怀宁**术学校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技术学校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宁**术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技术学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