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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建*诉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江苏中**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建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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