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建*诉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江苏中**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建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胡**与狮子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和县善厚镇陶店龙潭木业加工厂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与濉溪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鞍山**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顾**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岳西县**有限公司与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界首**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怀宁**术学校与怀宁县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怀宁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山东京**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原告郭**诉被告谭棚镇政府土地确权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