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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临泉县高塘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临泉县高塘乡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权属行政确认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高塘乡人民政府已决定立案,并于2015年4月3日将受理宅基地确权通知书送达李**,原告李**以被告已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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