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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与灵璧县尹集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卜*诉被告灵璧县尹集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依法由审判员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卢**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灵璧县尹集镇人民政府作出尹*(2015)69号《关于撤销的决定》,原告卜*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卜*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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