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庆云海成波浪腹板型钢**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上诉人崔**伤行政确认一案中,上诉人庆云海成波浪腹板型钢**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庆云海成波浪腹板型钢**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平原**有限公司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元**限公司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莒县**限公司与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阳信旭**有限公司与阳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有限公司与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柳**与山东省聊**管理委员会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聊城经济开发区驰通汽车修理厂与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邹平**限公司与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限公司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