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马**与被告新型农村合作医**办公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印诉被告南乐县新**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确认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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