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印诉被告南乐县新**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确认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焦作市**有限公司、王**与焦作市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武陟县**有限公司、郭**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神**县分公司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劳动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武陟县**务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劳动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鸿**造有限公司诉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孙**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焦作市**包装厂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小珍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岳盘枝诉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河南**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包**与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河南永**吕沟煤矿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禹州市夏都办睿思园幼儿园与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赵**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禹州**限公司诉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杜**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