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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盘枝诉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河南**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盘枝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河南**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岳盘枝于2015年5月12日诉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19日,许昌**民法院作出(2015)许**第1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长**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岳盘枝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盘枝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盘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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