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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贵阳市乌当区百宜乡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4)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人员三人,书记员一人,而在两次庭审中,分别只有审判人员二人或一人参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的规定,程序违法;另,上诉人王**上诉称被上诉人周**已经死亡,对此原审法院在重审本案时亦需予以查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4)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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