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有限公司诉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重**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君**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罗**与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窦**与青神县公安局道路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邻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仁寿**有限公司与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祝泽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蜀**有限公司与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胡*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中国华**限公司与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盘县两**一村民组与盘县人民政府等资源行政管理行政确认案行政判决书
张**诉清镇市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二审判决书
贵阳乾**程有限公司与贵阳**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