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君**限公司与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有限公司诉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重**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君**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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