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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麦提阿卜杜拉·麦麦提敏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麦**提敏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确认并返回赃物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1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麦**提敏委托代理人阿**、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张*、木扎帕尔库地热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麦麦提阿卜杜拉麦麦提敏的玉石被艾*居买诈骗后,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乌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艾*居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艾*居买赔偿返还麦麦提阿卜杜拉麦麦提敏等人的43块玉石。其中麦麦提阿卜杜拉麦麦提敏28块玉石。2014年8月8日,麦麦提阿卜杜拉麦麦提敏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申请返还玉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未予答复。麦麦提阿卜杜拉麦麦提敏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没有追回赃物违法,请求确认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超出法定授权作出的行为违法,请求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依法返还赃物28块玉石,因该请求事项系刑事司法行为,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麦麦提阿卜杜拉麦麦提敏的起诉,是正确的。上诉人麦麦提阿卜杜拉麦麦提敏关于本案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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