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联健**景山分公司因不服被告北京市**专卖局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石**决字[2013]第13号),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本案经北京**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联健**景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联健**景山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