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司兴华大街店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司兴华大街店于2015年10月16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司兴华大街店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原告北京**司兴华大街店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物美**兴华大街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