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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北京**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诉北京**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管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2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韩*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作为被拆迁人,属于西**管局批准《房屋拆迁许可证》(续)(京建宣拆许*(2007)第139号,拆迁期限为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以下简称被诉拆迁许可证续证)的利害关系人,西**管局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未告知韩*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亦未告知韩*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且未组织听证,拆迁许可证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根据相关行政法规,拆迁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西**管局批准被诉拆迁许可证续证违法。综上,韩*起诉请求撤销被诉拆迁许可证续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补偿安置进行裁决后,被拆迁人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对被拆迁人针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等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韩*的起诉。

韩*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向韩*送达任何西城房管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答辩状,未向韩*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开庭、谈话就作出裁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一审裁定混淆案件性质,剥夺韩*的诉讼权利,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西**管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经审查,西**管局于2014年8月22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因北京**有限公司与韩*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未能达成协议,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屋管理局已于2015年1月9日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西房裁字(2015)第5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补偿安置进行裁决后,被拆迁人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被拆迁人针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等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西**管局已就韩*与拆迁人之间的补偿安置争议作出裁决,故一审法院认为韩*起诉被诉拆迁许可证续证不符合起诉条件,并据此驳回韩*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韩*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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