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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诉北京**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诉北京**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管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2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孙**向一审法院诉称,2000年,其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北顺城街26号原有房屋进行翻建并且在院内自建房屋后,其与全家一直在此居住。2014年桃园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工作启动,其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15年1月8日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到西**管局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京建西拆许字[2007]第551号变更及续《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被诉续证)。其认为拆迁项目发生变更,西**管局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及续没有法律依据,西**管局变更拆迁许可证后未发布拆迁公告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其认为西**管局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起诉请求撤销西**管局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被诉续证。

2015年4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西行初字第231号行政裁定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孙立家并非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被诉续证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因此,对孙立家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孙立家的起诉。

孙**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此案或由本院审理本案。孙**的上诉理由如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所居住的自建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其作为涉诉拆迁项目的被安置人,西**管局核发许可证变更及续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其有权就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西**管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孙**并非被诉续证所许可的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与本案被诉续证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因此,对孙**的起诉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驳回孙**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孙**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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