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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于2015年8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子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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