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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与北京**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荣*玲诉被告**委员会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荣**诉称,原告的爷爷荣万坡拥有宅基地一块,位于石景山区西黄村X号院。荣万坡育有一子荣德宽,荣德宽有四个子女:长女荣*、次女为原告、三女荣**、儿子荣银*。荣万坡事前没有留下遗嘱。96年时荣银*欲将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据为己有,要求翻建房屋自行居住并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未查明该房屋的性质,没有核实荣银*提供审批表的真实性,没有询问相关继承人的意见,就向荣银*核发了编号为96石规建农字﹤7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的行为违法,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编号为96石规建农字﹤7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中,原北京市**管理局于1996年作出本案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6石规建农字﹤75﹥号),现原告于2015年9月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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