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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王*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中国**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起诉人诉称,2015年1月22日中冶美**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纸业)公告称收到杨*、邵**分别转来的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杨*、邵**涉嫌内幕交易“美利纸业”股票,证监会对两人进行立案调查。杨*时任公司副总经理,于2014年11月24日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邵**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5年5月6日美利纸业发布公告称:美利纸业收到证监会出具的《中**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0878号),证监会对美利纸业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起诉人王*认为,证监会出具《中**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行为侵害了其作为美利纸业股东的权益。故诉至我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证监会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美利纸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中**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0878号)的行政许可受理决定;2、判决诉讼费用由证监会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起诉人王*不是证监会行政许可行为的相对人,亦非美利纸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故与证监会行政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本案起诉人王*所诉《中**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属于行政许可过程中的通知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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