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郝*章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郝*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郝**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张**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北京**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饶**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北京市**怀柔分局要求撤销工商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黎**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门**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分局与赵**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