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永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邓*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邓**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张**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北京**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饶**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言**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黎**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郝**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门**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