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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言**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6日1村拆迁范围为:东至大街,西至铁路,南至北街,北至河。顺义区M15号线路站地块一级开发于2009年11月1日一次性拆迁房屋占地872.3亩,2、1村在耕地上建回迁房占地700亩,合计1572.31亩。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核发的京建顺拆许字〔2009〕第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作出京建顺拆许字〔2009〕第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时间是2009年11月16日,本案原告的起诉时间是2015年6月19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原告针对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在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5年最长起诉期限。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言建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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