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饶*珍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第三人北京**限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饶*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饶**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饶**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张**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北京**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言**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梅**与北京市**朝阳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黎**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郝**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