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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诉被上诉人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密**建委)不服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定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在审理期间,郭**未能明确本案的诉讼请求,仍坚持确认京建密拆许字(2007)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被诉拆迁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外还一并要求确认密建拆[2008]2号、密建拆字[2009]3号、密建拆[2009]4号、密建拆[2010]5号、密住建拆字[2010]6号、密住建拆[2011]7号、密住建拆[2011]8号、密住建拆[2012]9号、密住建拆[2012]10号、密住建字[2013]11号、密住建字[2013]12号、密住建字[2014]13号、密住建字[2014]14号关于“延长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的批复(以下简称被诉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郭**所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一审法院应驳回其起诉。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郭**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郭**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拆迁行政许可证及被诉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属于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延伸,属于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被诉拆迁许可证及被诉批复的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属于同一性质的统一的具体行政行为,两者互为因果,不可分割。因此,上诉人完全可以在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被诉拆迁许可证及被诉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二、上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两者之间并不矛盾。三、一审法院认定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未能明确本案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非常明确,并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互相关联,互为因果的统一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定条件,各请求事项之间并不矛盾,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判决。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请求依法裁定本案由北京**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未能明确诉讼请求,坚持要求确认被诉拆迁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且一并要求确认被诉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因此其不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郭**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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