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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贤阶梯英语幼稚园诉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教育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奉贤阶梯英语幼稚园(以下简称:阶梯幼稚园)因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阶梯幼稚园的委托代理人吴*、万**,被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奉贤区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方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阶梯幼稚园取得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阶梯幼稚园于2013年5月10日通过登录“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录入信息及上传相关资料,申请到期换证。奉**育局于当日对阶梯幼稚园录入的信息进行了回退,理由为:“1、表2决策机构中,园长应是董事会成员之一。2、表4财会信息中,财务和会计的发证机关均为外省市,不符合市教委要求。3、请上传2012年财务审计报告。4、表6教职员工中,保育员的资格证号码应填写在从业资格证书号码中;并请补充其他的教职员工信息。5、表7租赁信息中,租赁期已过期,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6、相关证照上传中,大多数证照均是过期,请上传最新的证照;校院长资料缺失,请补充。”2013年5月13日阶梯幼稚园再次录入信息,奉**育局于2013年5月14日对阶梯幼稚园录入的信息进行了回退,理由为:“1、表4财会信息中,财务和会计的发证机关均为外省市,不符合市教委要求。2、表7租赁信息中,租赁期已过期,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3、相关证照上传中,大多数证照均是过期,请上传最新的证照;校院长资料缺失,请补充。”2013年6月20日阶梯幼稚园再次录入信息,奉**育局于2013年6月24日对阶梯幼稚园录入的信息进行了回退,理由为:“1、表4财会信息中,财务和会计的发证机关均为外省市,不符合市教委要求。2、表5教职员工中,请补充后两位教师的工作经历及原工作单位。3、相关证照上传中,缺失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幼儿园章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材料、履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证明复印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请在办学许可证旁补充园长任职资格证审查表。”2013年9月11日阶梯幼稚园再次录入信息,奉**育局于2013年9月12日对阶梯幼稚园录入的信息进行了回退,理由为:“请根据以下要求进行修正:1、02决策机构中请补充代表方;2、05教职员工中请将部分后勤人员的资格证号码填写在从业人员资格证号码一栏;补充保健老师的资格证编号;3、09相关证照中,举办者资料上传中,补充学校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幼儿园资产评估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纳税情况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学校基本证照中,补充办学许可证、有效的民非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传完整的学校章程,并由董事会成员签名;土地房产资料中,补充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材料、履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消防验收合格文件重新上传;4、支撑材料中补充园长变更材料。”阶梯幼稚园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奉**育局不履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职责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奉**育局是奉贤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有权审批和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明确阶梯幼稚园提出的是延续办学许可证办学期限的换证申请。通过“系统”由阶梯幼稚园点击“基本信息录入”按钮,录入相关信息,经奉**育局在“系统”内确认后,阶梯幼稚园方可点击“许可证到期换证”按钮。本案中,对于阶梯幼稚园录入信息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奉**育局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双方存在争议。阶梯幼稚园主张奉**育局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其已经录入完整信息。奉**育局认为信息由阶梯幼稚园录入,其每次录入的信息缺失和差错不同,奉**育局多次回退并告知阶梯幼稚园,造成换证不成的原因是由阶梯幼稚园导致。原审认为“系统”是办理民办学校相关行政许可网络平台。许可申请信息的录入,是由阶梯幼稚园控制,对于录入信息应当由阶梯幼稚园举证。现奉**育局提供的证据显示阶梯幼稚园录入的信息不齐备,而阶梯幼稚园未提供其录入信息齐备的证据。奉**育局前三次告知补正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存在未一次性告知的情形。故对阶梯幼稚园的主张不予采信。按照双方庭审中确认的“系统”操作流程,阶梯幼稚园未录入齐备的信息,经奉**育局批阅回退。阶梯幼稚园要求确认奉**育局不履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违法的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阶梯幼稚园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阶梯幼稚园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阶梯幼稚园上诉称,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其逾期未作出决定应当视为准予延续上诉人的办学许可。双方当事人对许可申请已经受理不存在异议,故受理前上诉人录入信息是否完整和被上诉人是否一次性告知也不构成争议焦点。此外,对于录入信息的完整性,被上诉人应负举证责任;对于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一次性告知的问题,四次告知补正的内容存在很大不同,故被上诉人未进行一次性告知。被上诉人设置的审查标准及回退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奉贤区教育局辩称,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要求、信息完整的申请,目前也没有重新提出申请,导致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未予换证。上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齐全,故被上诉人予以退回,并未受理。上诉人每一次提交申请录入的具体信息存在不同,故被上诉人只能针对每次申请出现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指导和告知,并未违反一次性告知的规定,已经依法履行了审查指导职责。延期换证许可是一项新的许可,只是操作程序比设立许可简便,但对提交材料的审查两者并无不同,延续办学应符合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被上诉人并未自设标准,审查范围没有超出“系统”的要求和权限去增加申请人的义务。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开庭审理中,被上诉人仍以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证明其已经依法履行职责。本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听取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讼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等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奉贤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审批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等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本案上诉人提出延续民办学校办学期限的换证申请,亦应具备举办民办学校的相关基本条件。根据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上海**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系统”幼儿园到期换证流程图、上诉人最后一次申请的页面信息、被上诉人四次审批的页面信息等证据、依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系统”系**育部相关部门根据法定许可条件建立,自2010年9月1日起本市民办学校均通过该“系统”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参照“系统”显示的内容,申请延期换证需填写举办者、决策机构、行政领导、财会信息、教职员工、院校情况、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证照上传等九张基本信息表格。上诉人曾四次通过“系统”提出换证申请,在其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材料信息中,仍存在缺少决策机构代表方、相关教职员工资格证信息以及有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信息。因上诉人未提交符合要求的完整申请信息,被上诉人经审查对其录入的信息进行回退,并无不当。上诉人现要求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行换发许可证职责的行为违法,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上诉人分别四次通过“系统”录入申请信息,被上诉人称,因上诉人每次录入的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故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录入信息的缺失进行进一步指导,并未违反一次性告知的规定。本院对被上诉人的辩称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奉贤阶梯英语幼稚园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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