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因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潘**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