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吉通**任公司诉被告图们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第三人图们市**有限公司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图们市吉通**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图们市吉通**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吉通**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