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朱**的起诉状,诉状请求:要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30702201200040号,no.332008098777,确认违法行政许可,判决金华**限公司违法施工,确认《枫丹丽舍》项目占用土地违法,判决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并依法确认其渎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朱**起诉要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30702201200040号,no.332008098777等诉请,起诉人未提交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属原告主体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